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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投资方案(项目投资中几种不同投资方案分析)

时间:2025-03-29 02:39:30

项目投资中几种不同投资方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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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业务背景


A企业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和销售业务;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公司的主要债务为银行借款,以企业的采矿权和固定资产为抵押,向银行取得贷款,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因存在安全隐患被当地政府予以停业整顿处罚。

B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常年从事采矿行业,拟投资A公司。现对各类投资方案优缺点予以探讨。

二、 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一) A企业主要风险分析

1. 主要资产被抵押、股权被出质、存在重大诉讼情况

A企业以采矿权、机器设备作抵押向银行借款数亿元,同时由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进行质押,贷款到期后A企业及其股东无力偿还贷款,被银行诉至法院。因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相关资产已被法院采取查封和执行措施。

2. 主要资产价值无法核实

A企业财务管理混乱,部分科目支出缺少证据资料支持,多项成本费用缺少必要的发票、合同、结算单等资料,无法核实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财务数据信息可信度较差。

3. 税务风险

A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未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货抵债未按照规定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企业产品主要销售给关联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企业的经营损益无法核实,存在重大的股东个人所得税风险。

4. 存在民间借贷风险

A企业涉及民间借贷数十笔,金额数亿元。

5. 未按照规定足额交纳社保风险

A企业只向部分职工交纳了社保,大部分员工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存在被员工追缴社保的风险。

(二) 总体风险控制措施

1. B公司与A企业及原股东就收购价格已基本达成一致,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

2. A企业及原股东与抵押权银行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对A企业采矿权和机器设备抵押限制,并取得有效的书面法律文件。

3. A企业已过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可以重新办理,并不存在障碍。

4. 与当地政府达成一致,约定在收购完成后由当地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解决企业用地以租代征问题。

三、 投资方案探讨


(一) 资产收购

鉴于A企业存在的问题较多,B公司可以采取收购资产的方式完成投资目标。由B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子公司与A企业签订资产收购协议,整体购买A企业的全部资产。

1. 资产收购前提条件

(1) A企业及原股东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确认债务清偿方案,银行同意解除对A企业被抵押资产和采矿权的限制,A企业出售资产不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2) B公司、A企业原股东与当地政府达成协议,约定B公司收购完成后,A企业原未取得权证的采矿区,由当地政府按照程序依法收储后再通过法定程序由B公司依法受让,并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3) B公司与A企业及原股东约定B公司只收购A企业的资产,A企业原有债权、债务、人员及所有纠纷等其他事项由A企业承继,B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优点

(1) 资产收购可以有效避免A企业存在的已知和未知重大诉讼、债权债务纠纷、社保追偿和税务风险等问题,防止出现投资损失;

(2) 可以取得A企业核心资源;

(3) 有利于实现B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绝对控制权。

3. 缺点

(1) A企业原有的各项资质不能由新公司承继,新公司需要重新办理各项资格证书,需要的时间可能会较长;

(2) 由于A企业的财务管理较为混乱,收购价格需要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双方可能会分歧较大;

(3) A企业的设备并非国内先进生产设备,收购完成后需要进行生产设备更新改造的投资;

(4) A企业的采矿权和部分设备已被抵押贷款,资产收购前需要A企业及原股东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对标的资产抵押限制,需要的时间可能较长,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5) 资产收购税费较大。

(6) 由于目标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实物资产管理水平较差,存在账实、账账不符的情况,资产权属辨认和移交难度较大,需要的时间将会较长。

(二) 破产清算

由A企业的债权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A企业,A企业进入破产程序,B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A企业的矿产资源。

1. 优点

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合规取得A企业的矿产资源,B公司无需承担A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税务、诉讼、劳动纠纷等风险。

2. 缺点

(1) 破产清算的程序较多,需要时间较长。从法院受理A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开始,到裁定破产清算程序终止,至少需要6-12个月时间;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产变价方案、清偿方案均需要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和法院的裁定,程序较为复杂。

(2) 需要有合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3) 矿产资源的竞拍存在不确定性。破产清算时,破产财产通常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如果有其他竞拍人参与竞拍或恶意竞价,B公司则有可能会无法以预期价格取得相关矿产资源。

(4) A企业原股东极有可能不同意A企业破产清算。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A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原股东股权极有可能归零,并且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A企业原股东极有可能反对A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 破产重整

由A企业的债权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A企业,B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对A企业重整。管理人协助B公司编制重整计划草案,重整完成后,A企业的债务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清偿,被抵押资产可以依法解除,原股东权益按照清偿顺序和结果最终部分保留或归零。

1. 优点

破产重整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A企业目前的困境,从根本上依法合规、彻底解决A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资产抵押问题,使A企业重生。

2. 缺点

(1) 破产重整的程序较多,需要时间较长。从法院受理A企业破产重整申请开始,到裁定破产重整程序终止,至少需要6-12个月时间;破产重整的每一重要方案或步骤均需要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和法院的裁定,程序较为复杂。

(2)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权在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需要经过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重整计划草案才能通过。只有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B公司才能取得A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3) 需要有合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4) A企业原股东极有可能不同意A企业破产重整。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A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的情况下,原股东股权极有可能归零,并且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企业原股东极有可能反对A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5) 重整完成后B公司需要变更A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 收购股权

贵公司与A企业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全部受让或控股受让A企业的股权,收购完成后,A企业成为B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1. 收购前提条件

(1) A企业需要与债权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偿还银行借款,解除对合伙人股权出质的限制。

(2)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B公司收购A企业股权前,A企业需要先行变更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才能收购。

2. 优点

这种方案公司可以实现对A企业的控制,程序简单,操作便利,是常用的投资方式。

3. 缺点

(1) B公司需要在短时间内支付较多的收购价款,存在一定的资金压力。

(2) A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较乱,存在较多的未入账资产和债务,并且涉及大额银行借款诉讼,B公司需要承担A企业现有及潜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税务风险和司法诉讼等事项。

(3) A企业的采矿权和机器设备已被抵押给债权银行,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A企业随时面临资产被查封的情况。

(4) B公司无法直接收购A企业的股权。A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其股东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B公司如果采取收购股权方式,需要A企业先行变更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方可进行股权收购。

(5) 股权收购价款将无法确定。A企业的财务管理较为混乱,账面财务数据可信度较差,多项债权债务无法核实,并且存在未入账的资产和债务的情况,几乎无法发表标准审计意见。由于无法确定A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净资产价值,收购价格缺乏合理定价依据,双方分歧的可能性极大。

(五) 受托经营

B公司与A企业签订受托经营协议,约定由A企业将其经营管理权和受益权交由B公司,由B公司全权管理A企业,B公司每年按照收入或净利润的一定比例向A企业支付费用。

1. 优点

(1) 受托经营可以不改变A企业目前现状的状况下,实现对A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控制,通过提升改造和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实现A企业规范经营和安全生产。

(2) 程序较少,只要与A企业及原股东谈妥受托管理费用后就可以快速接管A企业。

(3) 资金支付相对较少,无需支付收购价款。

2. 缺点

(1) 受托经营管理费的标准尚无公开标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

(2) 企业的实际管理权未发生变化,主动权掌握在原股东手中。

(3) 由于A企业的资产被抵押,存在债权银行恢复对抵押资产执行的风险,界时将会对B公司的经营造成较大的损失。

(4) B公司对A企业的更新改造投资建立在受托经营资产基础之上,相关资产的所有权非B公司,更新改造投资的立项和审批程序存在较大的困难。

(5) 如果债权银行申请恢复对A企业抵押资产的执行,B公司投资的更新改造支出极有可能形成损失。

(6) 受托经营不能转移A企业前期已形成的和潜在的债权债务、税务、诉讼、劳动纠纷等风险,这些风险仍将由A企业承担,并将对B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

(六) 公司分立(不考虑A企业为合伙企业性质)

假定A企业为有限公司,在不考虑A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的情况下,A企业采取存续分立方式一分为二,原企业法人主体延续,新设分立公司承继目标资产。12个月后,再由原股东将新设分立的子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

1.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2. 税法规定

(1)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④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超过50%以上)。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六条规定: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④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综上,公司分立,可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综上,公司分立,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3) 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第三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款,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综上,非房地产企业分立,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4) 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四款,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综上,公司分立,不需要交纳契税。

(5)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综上,公司分立,需要对新增的实收资本计征印花税。

3. 优点

可以依法合规、彻底解决问题,达到资产收购的目标。

4.缺点

(1)程序较多,需要的时间较长。公司分立需要进行审计、评估,还需要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转让股权时还需要进行审计评估和公开交易,时间较长。

(2)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限制条件较多。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条件包括:企业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超过原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分立后满12个月才能进行股权转让。否则,需要按照一般税务处理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分立的公司需要重新办理相关资质,以确保合法经营。

(4)需要进行各种证照的变更。公司分立后,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采矿权证等相关证照办理变更手续,手续比较繁琐。

(5)需要与债权银行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确认清偿方案,解除对抵押资产的限制。

(七) 资产重整(不考虑A企业为合伙企业性质)

假定A企业为有限公司,在不考虑A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的情况下,A企业新设全资子公司,再核心资产连同相关的负债、人员和业务按照账面值划转至新公司,12个月后,再由A企业将新设子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

1. 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

综上,资产重组,资产重组可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综上,资产重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 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第三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综上,非房地产公司资产重组,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4) 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综上,资产重组,不需要交纳契税。

(5) 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综上,设立全资子公司,需要对实收资本及实收资本计征印花税。

2.优点

可以依法合规、彻底解决问题,达到资产收购的目标。

3.缺点

(1)程序较多,需要的时间较长。资产重组时需要进行审计和实际控制人的审批,时间较长。

(2)资产重组后满12个月才能进行股权转让。

(3)需要在12个月内将相关证件变更至新公司名下。

(4)需要与债权银行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确认清偿方案,解除对抵押资产的限制。

以上七种不同的方案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投资业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投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