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在网络平台上见过这样的建议:国家对高额退休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今天又刷到了这样一篇。
原作者微头条全文的截图
如果你仔细地看:这类建议往往是把征收个人所得税,做为一种对依法获得高额退休金的人给予严格限制或者惩罚的措施而提出来的。如果看其所说的理由,经常是退休金太高了不公平、不合理,有碍于共同富裕云云。好像领取高额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先天性地身负原罪似的。再考察一下他们所说的征收了个人所得税的用途,总是补贴低养老金的人或者农村的老人。总而言之是一句话:如果不让先剥上一层皮,你的高额退休金肯定就领不安稳。这就非常有意思了。#四月财经新势力#
下面,我就严格地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解读一下这个问题。
第一、先看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规定。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代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做出第七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目前我国最新版的个人所得税法。该法第四条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做出了极为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将整条规定的条文截图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享受免税所得的法律规定
尤其是第(七)项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就非常清楚地表明:在目前情况下,凡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发给已经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的所有法定待遇,无论是以前所称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还是现在所称的基本养老金,国家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更准确地说:所有的退休人员,即使是本人的养老金完全超过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5000元,不管其实际有多高,一律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社保局依法核定的、历年依法调增的基本养老金,肯定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
毫无疑问:这是国家在对个人所得进行征税时,依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普遍地适用于全国所有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退职、退休和离休人员,对涉及到的任何人都一视同仁,任何人肯定也不得例外。
第二、国家为什么要对基本养老金、退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呢?如果要探究基本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原因,从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就能轻松地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该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有效地筹措和解决社会保险方面的资金来源问题。这样的规定,就为国家使用财政拨款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配套缴费,为城乡居民依法提供缴费补贴并拨付基础养老金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第三款更为明确地规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有了这样的规定,所有的用人企业在依法为其职工缴纳单位承担的统筹缴费时,自然就可以将国家政策允许的60%-300%范围之内的配套缴费,列入到企业的用人成本中,自然就是合法的企业经营费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更明确地说,国家在筹措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时,事实上只能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是非常直接的财政拨款,主要适用于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第二种是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职工。毫无疑问,在我国的就业人群中,企业职工始终是绝对的大头,单位缴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行,发挥了非常巨大的作用。法律允许企业为其职工缴费时享受免税待遇,就很好地既解决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来源这一核心问题,又实实在在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还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充分地兼顾到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面利益的平衡。
反过来说,企业的配套缴费享受免税待遇,是以国家税收一定程度的减少为前提条件的。对国家来说,这肯定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政策性投入,也是有巨大的经济成本的。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企业职工退休之后能领到比较充裕的基本养老金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持和充分的法律保障。简单地概括:一切都是为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即老有所养。
显然,在缴费环节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这对退休之后都成了老年人来说,基本养老金就是他们日常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就不宜对其基本养老金另外征收个人所得税了。毕竟,那和直接降低基本养老金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更直接地说:如果缴费时免税,发放养老金时却又征税,和依法筹措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法律本义完全相反,纯属多此一举,属于明显的瞎折腾。
第三、谈一下个人的看法。通过以上的介绍就可以明显地看出:基本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法律确立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任何个人、任何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必须严格地遵照执行。这绝对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从这个角度看,这位作者却完全无视极为严肃的法律规定,竟然反其道而行之,建议对超过5000元以上高标准基本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客气地说:这是十分典型的、无法无天的法盲言论。其本义是要求国家出面,对依法获得了高标准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合法收入进行强制性的剥夺。
再看作者建议对高额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真正目的,是专用于补贴低养老金的人,尤其是农村的老人。这就非常地荒唐了,非常地别有用心了。
之所以这样说,原因非常简单:无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还是在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中,都非常明确地规定: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主体,分别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即:缴费参保既是个人事务,又是个人行为,与其他人完全无关。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意见》关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政策规定
这就非常充分地表明:只有在本人依法缴费参加了两种基养老保险,才能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说到底:缴费参保,本来就是个人事项,由谁去缴费,自然由谁依法受益,领取相应的参保待遇。个人的事务只能由个人办,当然就与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了。
可作者的根本目的是:由他人去缴费,由我横插一杠子来领钱,人家甚至还说得非常地理直气壮,极其无知地将公然抢劫他人合法财产的非法企图,张口就套上了制度优越性、共同富裕之类的袈裟,一副无法无天、不知天高地厚的愚蠢腔调,实在让人叹为观止。
即便是如此完全违法的言论,人家还一本正经地建议由国家去做,而本人只须舒舒服服地躺平了,坐等国家上门给其送钱。这充分地暴露出了一副无耻、贪婪的丑恶嘴脸。既闭口不提本人的缴费责任,又根本不谈家庭范围内的赡养义务,一心一意只想空手借棍,妄图白吃白喝,不劳而获。完全是一副社会寄虫生的可怜象。
假如国家这样做了,肯定会非常严重地损害全社会高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来说,这样的建议只能两面不讨好,受益者们肯定会感觉钱仍然太少,当然就不满意。毕竟,依法领取高标准养老金的人总数不多。可他们的利益却受到致命性的损害和打击,肯定也会非常地不满。说到底:这样的建议是全民平均地吃大锅饭,是标准的饮鸩止渴,是国家层面的主动死路。当然就没有任何的可行性了。
非常可悲的是:现在的舆论平台上,仅靠单纯的灵光一闪,或者拍拍脑袋,就敢于提出各种各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建议和意见的法盲,确实数不胜数。绝大多数的建议都是肆无忌惮、信口开河的胡说八道,把极为严肃的讨论社会问题,直接变成了过家家式的孩童游戏。呜呼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