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一)党员应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原则上要求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二)公司党委代表党委统筹负责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做好监督检查和通报工作。各党支部负责具体承办党费的收缴工作,指定专人统一收缴;党群工作部每月根据党员收入核算党费,与工资表一并发给党员本人,同时将全体党员应缴党费核算表交由党委,再由党委分发至各党支部。财务部负责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三)本办法适用于党委管理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含预备期党员)。
二、党费的收缴
(一)党费交纳基数: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含奖金)。
(二)党费交纳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 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党员领取季度绩效和年终奖金时,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各党支部应将人员名单和确定为预备党员时间及时提交党群工作部,以便进行党费计算。
(六)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七)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八)各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者从党员工资中直接扣缴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九)各党支部应于每个季度末将当季全体党员党费缴入公司党费专用账户。同时,将银行存款票据和党费明细表一并交由党委入账存档。
(十)公司党委与财务部对接,由财务部将存入党费的70%划入省直机关工委党费账户上交,30%留作公司党员教育经费统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