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某些单位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或自己使用。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也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需依法缴纳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应税消费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的所有权必须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是代为加工。
如果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或者受托方现将原材料销售给委托方再提供加工劳务,或者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再加工应税消费品,均属于销售资产应税消费品,不属于委托加工的范畴。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情况,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所以说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代收代缴或少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应补缴,受托方应承担代收代缴的法律责任。
因此,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正确计算和按时代缴税款。
(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价格高低不一,应加权平均计算,但应排除销售价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的情况或者无销售价格的情况。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无完结的,应按照上月或最近月份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2)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注:上述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